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行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,是教代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,是教代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,有利于教代会代表通过多层次、多渠道了解学校发展情况,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;有利于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理解,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,促进民主和谐校园环境的形成。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章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指导原则
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指导原则:
(一)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有组织地开展巡视。
(二)按照学校党政的决定开展巡视。
(三)按照实事求是、喜忧兼报的原则开展巡视。
(四)信任和尊重被巡视的部门和人员,不干扰他们的正常工作。
(五)巡视工作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组织实施。
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内容和范围
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可就下列事项进行巡视:
(一)教代会决议的执行、落实情况。
(二)教代会立案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。
(三)学校一个时期的某一专项工作或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。
(四)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教学、管理、服务问题。
(五)学校党政领导委托或指定的事项。
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工作程序
第四条 每次巡视由校工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,慎重确定巡视的主题和要求,制定巡视方案,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。选定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巡视组,巡视组成员一般为7—9人。
第五条 校工会在巡视前要开好预备会,对参加巡视的代表进行培训,规范程序,明确巡视的内容、重点、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,统一思想,达成共识,提高代表在巡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第六条 提前通知被巡视的部门做好准备,做到有的放矢,实事求是。
第七条 巡视一般应以现场考察、调研、听取汇报、组织座谈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。
第八条 每次巡视活动结束后,巡视组对巡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,分析研究,客观地撰写巡视报告。报告要有数据、有分析、有建议,对改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。
第九条 巡视组应通过座谈会、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,反馈通过巡视对问题的解决情况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参加巡视活动,认真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意见,客观反映真实情况,保守工作秘密,切实履行代表职责。
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整体利益、长远利益出发,慎重选题,精心组织,多提合理化建议,不纠缠枝节问题,不干预被巡视部门的具体工作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尊重和支持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,积极配合代表的巡视。如有不同意见,可按组织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施行。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。